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往往因各种矛盾提出离婚,很多时候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离婚协议,但签订协议后,常常又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能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吗?
实践中,夫妻双方在发生争吵后,因一时冲动而签署离婚协议,冷静之后又和好的情形不在少数。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可能是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可能是双方确实因为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经过慎重考虑后协商离婚;但也有可能是出于冲动而作出的不理智决定;因此,双方在离婚前签署离婚协议的真实原因常常掺杂着复杂的情感以及各种其他因素,签署离婚协议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双方感情破裂。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仅依据曾经签署过书面离婚协议就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肯定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法院最多只能认定双方在某一时间节点确实就离婚事宜进行过协商。对于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法院应严格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情形进行认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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